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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04-07-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迈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迈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大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陕西迈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俭路319号。法定代表人:成卫东,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晓联,陕西三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大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508号天苑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傅利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建飞,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员,住浙江省义乌市江。原告陕西迈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迈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齐晓联,被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建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迈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于2004年5月25日与原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原告按合同要求于次日向被告支付合同定金92014.20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供货,经原告书面通知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明确告知原告不再供货,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很大损失,现要求与被告解除设备采购合同并由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84028、40元。被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与原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属实,原告也按约支付了合同定金。但由于原告所订购的货物为跨区异地销售,违反了被告的公开销售政策,因此要求终止与原告的合同关系但原告不积极配合。而且原告已违背合同中第八款合同争议约定的解决方式,未经仲裁直接提起诉讼。同意��除合同,返还定金92014.20元,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25日,原告陕西迈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6月更名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一份。由被告向原告供应十六路音、视频嵌入式硬盘录像机21台,八路音、视频嵌入式硬盘录像机9台,DVR控制键盘带控制码转换器21台,合同金额306714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原告支付被告合同金额的30%即92014.20元作为合同定金,5月26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定金92014、20元。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函一份,要求原告确认其所采购设备是否用于湖北金株高速公路数字化改造项目,因为被告已指定了供应商,原告予以否认。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2004年6月1日)供货未果遂诉至本院。原告起诉后,被告于2004年6月底将原告预付定金92014、20元归还原告。上述事实,有设备采购合同、函件、汇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定金后,被告认为原告违反了被告的公开销售政策而未按合同约定供货,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现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合同,依法应予准许。被告辨称本案应先行按合同约定进行仲裁,因双方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故本院有权依法受理原告的起诉。由于被告不能证明原告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而停止向原告供货显系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法律规定双倍返还定金,依法应予支持,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定金不能超出合同总标的20%的规定。由于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已归还原告预付的定金,对此部分不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陕西迈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合法有效,予以解除。2、被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迈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定金61342、80元。案件受理费5491元,原告承担1210元,被告承担42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〇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