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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吴民二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04-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347昆山韶华勉工贸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群利达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韶华勉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市群利达模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吴民二初字第347号原告昆山韶华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千灯镇圣祥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周丁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贵,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市群利达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吴中区木渎珠江路二期金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易先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韶华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群利达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韶华勉工贸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2日以双方间的纠纷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韶华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8元、财产保全费555元,合计人民币16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建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