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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哈市法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04-07-2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哈密运和物流有限公司与袁志国、夏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密运和物流有限公司,袁志国,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哈市法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哈密运和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宏被执行人:袁志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夏亮,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哈市民三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自动履行完本案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志国、夏亮8673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王     经     武代理审判员 :        车        飞代理审判员 :艾尼瓦&mi  d  dot;司坎旦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茹仙姑丽·阿不都热依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