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善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4-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嘉善时代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善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嘉善时代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车城体育北路345号。申请人嘉善时代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由中国建设银行嘉善支行营业部发出的银行汇票一张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4年5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中国建设银行嘉善支行营业部发出的银行汇票一张(号码:00141076,票面金额为67400元,付款人嘉善时代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济南轻骑铃木摩托车有限公司)���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善时代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沃国定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