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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04-07-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严恩国与被告张静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恩国,张静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严恩国,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世叶、王宇峰,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静晨,男,年龄不详,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恩国与被告张静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恩国于200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恩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〇四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