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04-07-1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多彩西部商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多彩西部商城(集团)有限公司,房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初字第1763号原告陕西多彩西部商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缨西路82号。法定代表人卞康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辉,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赵美丽,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房勇,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西安市新城区。原告陕西多彩西部商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彩公司)与被告房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黎晓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辉、赵美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多彩公司诉称,被告租其公司房屋壹间作为其经营服装的摊位后,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腾交所租房屋,交纳拖欠的租金24599.25元,并承担违约金1371.6元。被告房勇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3月11日签订《多彩西部商城摊位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西安市长缨西路XX号多彩西部商城二层西一排XXX号摊位一间,面积25.23平方米,作为经营服装的专营摊位,租期五年,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止。租金约定:2003年1月1日前免收租金,从2003年1月1日到2003年9月30日每月每平方米租金65元,从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每平米130元,租金以现金方式按季度交纳,即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交清下季度租金。并约定承租方拖欠租金时间累计达一个月,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摊位。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摊位,被告一直未交纳租金,原告经多次索要未果,遂于2004年6月22日诉至本院。另查,陕西多彩西部商城(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陕西多彩西部商城有限公司,2002年5月28日更名为现在名称。以上事实,有多彩西部商城摊位租赁合同书、工商档案、催款通知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摊位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长期拖欠租金,致使原告的权利无法实现,依约双方的租赁合同应予解除,原告主张被告腾交摊位,支付拖欠租金,并承担违约金,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陕西多彩西部商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勇签订的多彩西部商城摊位租赁合同。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将所租原告的位于西安市长缨西路XX号多彩西部商城贰层西一排XXX号摊位共计壹间房屋腾交原告。逾期,按每日109.33元向原告交纳费用[计算方式:房屋面积(25.23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租金(130元)÷每月天数(30日)]。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摊位租金24599.25元。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371.6元。以上三、四项逾期支付,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9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