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绍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04-07-1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杨泽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泽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4)绍刑初字第349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泽顺,农民。2004年3月17日被绍兴市越城区公安分局留置盘问,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4)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泽顺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少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泽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17日晚,被告人杨泽顺窜至绍兴县柯桥街道伺机行窃。19时许,被告人杨泽顺看见在柯桥街道湖景中央花园对面的“故乡居”韩国料理店门口停着的一辆轿车的副驾驶座位上放着一只手提包,便用砖块砸破车窗玻璃,窃走了韩国公民李昌珍的手提包逃离现场,取出包内的人民币5,800元、美元1,000元(折合人民币8,277.30元)及一条价值人民币4,959元的黄金项链后将包丢弃,所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9,036.30元。当晚,绍兴市越城区公安分局民警在绍兴市东湖出租车检查站查获被告人杨泽顺携带的赃款赃物,被告人杨泽顺被抓获归案,赃款赃物追回发还了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泽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李昌珍的陈述,韩君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证明,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资金计划部证明,价格鉴定及赃款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泽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巨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赃款赃物已追回,被告人杨泽顺能自愿认罪,要求从轻处罚酌情予以采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泽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二○○七年九月十六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刁学伟审判员 张伯银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四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