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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04-07-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启良与被告马红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陈某某,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马某某,女,41岁,汉族,无业,现下落不明。在本院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