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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法执字242号

裁判日期: 2004-06-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西力科贸有限公司与西安海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西力科贸有限公司,西安海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242号申请人西安西力科贸有限公司,住西安雁塔中路78号。负责人马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瑜。被执行人西安海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皇城西路综合楼4楼。负责人雒永恒。西安西力科贸有限公司与西安海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03)新民督字第79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西力科贸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海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欠款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海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经营场所及从业人员,该公司负责人雒永恒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执行。权利人西安西力科贸有限公司对其未受偿的16420元及执行费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2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 评二〇〇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