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04-06-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黄康林与被告杨稳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康林,杨稳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黄康林,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谢欢龙,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稳曹,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杜敏霞,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青五金土杂部业主。(系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康林与被告杨稳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康林于200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黄康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詹晓晔二00四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千鲜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