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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04-06-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黄康林与被告杨稳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康林,杨稳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黄康林,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谢欢龙,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稳曹,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杜敏霞,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青五金土杂部业主。(系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康林与被告杨稳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康林于200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黄康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詹晓晔二00四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千鲜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