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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04-06-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小利与被告岳建军、西安电镀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利,岳建军,西安电镀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854号原告杨小利,女,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志成,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教师。被告岳建军,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朝宁、梁军,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电镀厂,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沙厂东街162号。法定代表人张午己,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姬化芳,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该厂出纳。委托代理人张长生,陕西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利与被告岳建军、西安电镀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利于200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5元由原告杨小利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江明二00四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千鲜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