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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吴民二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04-06-0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222苏州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苏州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苏州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吴民二初字第222号原告苏州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劳动路双桥村14队。法定代表人杭玉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纪文,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桐泾南路石塔头3号。法定代表人顾建方,总经理。被告苏州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东环路机场路口。代表人朱永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苏州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6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93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人民币90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四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顾建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