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善民一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04-06-0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许晓峰与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善民一初字第179号原告许晓峰、男、1976年7月31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斌,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军、男、1976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原告徐晓峰与被告谢军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现公告期已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朋友,2003年9月被告因购买机器设备向原告借款86000元,至今未归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03年11月被告因买机器向原告借钱,原告明知被告还款有困难,仍借钱给被告。2003年12月18日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向许晓峰借款86000元。之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催讨无着,遂涉讼。以上事实有借条、调查笔录、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明知被告还款有困难,仍出借较大款项,造成本案纠纷也有责任。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原告借款86000元。本案诉讼费309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9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洪永平审 判 员 沃国定审 判 员 庄 育二〇〇四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