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04-06-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福强车辆服务监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福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韩森中路甲字9号。法定代表人韩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东,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王福强,男,40岁,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福强车辆服务监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00四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