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法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04-06-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陕西虹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靳红庆货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虹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靳红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649号申请人陕西虹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彩虹路1号。法定代表人甄宜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明霞,女,1970年7月2日出生,陕西省彩虹集团彩管一厂干部。被执行人靳红庆,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陕西虹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靳红庆货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4年元月15日作出的(2004)新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虹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4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靳红庆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靳红庆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未能全部执行。现经权利人陕西虹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对其至今未能受偿的5962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利息等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靳红庆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6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银生二〇〇四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夏晓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