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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04-06-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建平服务监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韩森中路甲字9号。法定代表人韩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东,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建平,男,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建平服务监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2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四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潘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韩森中路甲字9号。法定代表人韩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东,男,该公司职员,住单位。被告王富选,男,48岁,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同管路制药厂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富选服务监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19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左立二00四年六月七日书记员潘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李平,女,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中华食品店下岗职工,住西安市长缨路西安市饲料公司家属院2号楼1单元2号被告XX胜,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照像馆下岗职工,住址同上。(患精神分裂症)法定代理人杨青山,男,193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保温瓶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建国一巷石油仪器厂家属院。(系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与被告杨永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平于200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左立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潘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