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04-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宋家瑞与被告林荣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初字第859号原告宋某某,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被告林某某,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西安市。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3月26日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由于被告打麻将赌博,经常争吵。2002年1月17日下午为此争吵后,被告不辞而别已二年零一个月,请求离婚。被告林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26日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被告林某某打麻将赌博双方经常争吵。2002年1月17日为此争吵后,被告林某某弃家出走二年有余,至今未归。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书、居委会证明在卷为证,当事人陈述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被告林某某缺乏家庭责任感,并借故弃家出走二年有余,导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宋某某诉请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晓红审 判 员 白小卫代理审判员 孟创奇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熊 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