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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法执字第687-1号

裁判日期: 2004-06-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南海市盐步永得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海市盐步永得不锈钢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687-1号申请执行人南海市盐步永得不锈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于2004年5月26日作出(2004)新法执字第687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务室、总公司及分公司公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室、总公司及分公司公章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虹执行员 张振京执行员 管 毅二〇〇四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陈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