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终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04-06-2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董松与李建强、李长彬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松,李建强,李长彬,李彦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14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松,男,1973年1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学峰,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强,男,1978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彬,男,1950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彦玲,女,1976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建强,男,1978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董松因与被上诉人李建强、李长彬、李彦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31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松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松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松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无,由上诉人董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 全 民代理审判员 陈颖代理审判员秦国渠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鲁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