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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吴民二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04-06-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屠桂云与苏州工业园区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桂云,苏州工业园区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叶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吴民二初字第269号原告屠桂云,女,1965年10月18日出生,系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兴林建材经营部个体业主,住苏州市。委托代理人丁炳新、周建明,苏州市吴中区兴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新胜街4号。法定代表人顾桂兴,董事长。被告朱叶平,男,1959年2月2日出生,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赵碧光,苏州市金阊区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桂云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屠桂云于2004年6月25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充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8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建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