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04-06-2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平与被告西安士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西安士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270号原告(反诉被告)李小平,男,1979年元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士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康复路2号。法定代理人王士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云岐,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莉,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平与被告西安士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李小平于2004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西安士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小平与西安士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平撤回起诉。准许西安士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诉讼费940元由李小平承担,反诉费3352元由西安士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鲁双叶代理审判员 左 立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