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04-06-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育侠与黎斌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育侠,卫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327号申请人王育侠。被申请人卫黎斌。申请人王育侠与被申请人卫黎斌返还不当得利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现该案第三人正在上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长执字第327号执行案不予执行。本裁定书拼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