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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04-06-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郗平均与苗利利劳务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郗平均,苗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334号申请人郗平均。被申请人苗利利。原告郗平均与被告苗利利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郗平均于2004年元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苗利利长期在外不归,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3)长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