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04-06-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郗平均与苗利利劳务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郗平均,苗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334号申请人郗平均。被申请人苗利利。原告郗平均与被告苗利利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郗平均于2004年元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苗利利长期在外不归,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3)长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