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04-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亚民与苗利利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刘亚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4年1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苗利利现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陈正宜二〇〇四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