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法执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04-06-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蔡鸣与高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鸣,高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888号申请执行人蔡鸣,男,195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西安市卫生监督所干部。被执行人高春华,女,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蔡鸣与高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6月4日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04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赁证》,对其未受偿的人民币60000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赁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8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 俊二〇〇四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师留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