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04-06-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贺金凤与被告原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507号原告贺某某,女,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原某,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04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晓红二〇〇四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熊 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