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04-06-0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秦桥建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县城建局、第三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桥建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华县城建局,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陕西秦桥建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五路85号。法定代表人陈金怀,总经理。被告华县城建局,住所地华县军民北路20号。法定代表人史绪选,局长。第三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朝阳大街东段39号。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秦桥建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县城建局、第三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被告华县城建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陕西秦桥建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协议关于管辖的约定因被告华县城建局不是原告与第三人所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所以协议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对被告华县城建局没有约束力。该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华县城建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睿二00四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