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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04-06-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博西电力公司与被告康旺抗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博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康旺抗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深圳市博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西电力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北鹏兴花园8栋202室。法定代表人:杨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备战,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亚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西安康旺抗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旺抗菌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火炬路3号楼7层B座。法定代表人赵鉴,经理。在本院审理原告博西电力公司与被告康旺抗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西电力公司于200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康旺抗菌公司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博西电力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西安康旺抗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