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4)长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04-06-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毛东明与齐德锋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395号原告毛东明与被告齐德锋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以(2003)长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11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中确定之义务,权利人毛东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齐德锋在案件受理阶段即下落不明,缺席判决、公告送达。执行中,被告仍下落不明,无法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寸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案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选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