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04-06-1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蔡喜民与被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西安销售分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喜民,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西安销售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蔡喜民,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周至县嘉陵摩托车专卖店业主。被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西安销售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幸福北路79号。负责人贺策,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喜民与被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西安销售分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喜民与200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喜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7元由原告蔡喜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创奇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熊 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