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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04-06-1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津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赢家服饰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津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赢家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西安津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安民里小区13号2201房。法定代表人谢素平,经理。被告深圳市赢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下河工业区8栋5楼。法定代表人陈灵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津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赢家服饰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津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76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小卫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 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