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法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04-06-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陕西诚汇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瑞鑫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诚汇工贸有限公司,陕西瑞鑫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871号申请人陕西诚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元路22号。法定代表人周敏霞,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瑞鑫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元路22号。法定代表人徐治新,经理。陕西诚汇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瑞鑫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15日做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101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4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经营场所且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陕西诚汇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未受偿的183980.48元及其它费用,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871号民事裁定书以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冠南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永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