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04-06-1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农业生产资料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市岁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农业生产资料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岁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573号原告:陕西农业生产资料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尚德路**。法定代表人:康满红,经理。被告:宝鸡市岁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姜谭路**法定代理人:赵碎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农业生产资料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市岁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农业生产资料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农业生产资料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8元(其中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陕西农业生产资料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卫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