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04-06-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鲁康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新城医药药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鲁康医药有限公司,宁夏新城医药药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陕西鲁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30号。法定代表人宋丙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武荣,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涛,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宁夏新城医药药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新城西街4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鲁康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新城医药药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鲁康医药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夏新城医药药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鲁康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宁夏新城医药药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睿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陈 辉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陕西鲁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30号。法定代表人宋丙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武荣,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家属院。委托代理人赵涛,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胡家庙一村2楼28号。被告宁夏启元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高新区科技创新园启元楼。法定代表人胡吉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鲁康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启元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鲁康医药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夏启元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鲁康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宁夏启元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杨睿代理审判员黎晓琦代理审判员陈辉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王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