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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绍民催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04-06-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绍兴县永盛染印有限公司、倪海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绍兴县永盛染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绍民催字第31号申请人绍兴县永盛染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倪海军,系经理。申请人绍兴县永盛染印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4年4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票号为4848416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仟捌佰陆拾玖元整,收款人为绍兴金球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帐号51×××60,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县支行钱清分理处,出票日期为2004年3月11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绍兴县永盛染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董钱江审判员  洪震兴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