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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吴民二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04-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152上海对外劳务经贸合作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先锋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对外劳务经贸合作有限公司,苏州市先锋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吴民二初字第152号原告上海对外劳务经贸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501号。法定代表人潘仲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家毅,上海市申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先锋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吴中区胥口镇木将公路2号。法定代表人潘小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俭,江苏苏州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对外劳务经贸合作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先锋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6月1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对外劳务经贸合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建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