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04-06-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苏阿妮与被告霍利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苏某某,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霍某某,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04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文涛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曙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