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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04-06-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高龙与张辉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72号申请人朱高龙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4年元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辉在深圳打工,短期内无法回家,家中亦无其独立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