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04-06-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高龙与张辉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72号申请人朱高龙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4年元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辉在深圳打工,短期内无法回家,家中亦无其独立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