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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04-06-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高稳曹、高蕾、高松、李文孝与李平顺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450号申请人高稳曹、高蕾、高松、李文孝与被执行人李平顺交通肇事赔偿一案,本院(2003)长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高稳曹等人于2004年3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平顺正在服刑,申请人也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3)长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军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新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