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碑行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0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圣怀与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4)碑行初字第80号原告杨圣怀。委托代理人杨军,男,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杨尚震,男,汉族。被告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本市东县门26号。法定代表人郝延军,主任。委托代理人石文宝、李凌,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西安市顺达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朱雀大街大学东路东村43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景娥、马翠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圣怀诉被告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中,第三人西安市顺达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6月8日向本院依法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对原告杨圣怀在本市朱雀大街135号建筑面积127.739平方米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强制拆除,并已提供货币安置足额现金担保。本院认为,本市朱雀大街实施旧城改造是城市建设的需要,为保障该工程的顺利进行,第三人西安市顺达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先予执行,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杨圣怀在本市朱雀大街135号建筑面积127.739平方米砖混三层楼房及其附属物先行执行强制拆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育英代理审判员 彭晓梅代理审判员 梅宏枝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