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04-06-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纪茂与苗利利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233号(2003)长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权利人陈纪茂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义务人苗利利下落不明,家中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3)长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