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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04-06-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纪茂与苗利利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233号(2003)长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权利人陈纪茂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义务人苗利利下落不明,家中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3)长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