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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04-06-1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颜小莉与被告张俊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颜某某,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东方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0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审判员 铁 虹二〇〇四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千鲜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