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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04-06-1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姜书才于被告王西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书才,王西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姜书才,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市容环卫车场职工。被告王西柱,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农业机械厂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书才于被告王西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书才于200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自动履行债务,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书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书才负担。审判员 铁 虹二〇〇四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千鲜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