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3)乐行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04-06-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昌乐县公路局与吴海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县公路局,吴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3)乐行执字第121号申请人:昌乐县公路局,法定代表人:张成河被执行人:吴海云申请人昌乐县公路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海云养路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二OO三年九月十日裁定中止执行。现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吴海云的住址不清为由提出终结此案执行的申请。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第八章第八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昌乐县公路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海云养路费行政征收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世明审判员  李在兴审判员  田洪伟二〇〇四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穆彦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