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04-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淑贤房屋拆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淑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一路1号。委托代理人孙卫东,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徐淑贤,男,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淑贤房屋拆迁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738元由原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〇四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