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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阿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4-05-0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杨国江与任德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江,任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阿民初字第14号原告杨国江,男。被告任德,男。原告杨国江与被告任德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国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德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国江诉称,2001年9月由被告提供原料,我组织民工为其修建房屋一处,后经结算被告应付我修建费17000元,扣除其他费用后,尚欠我工资15580元。其还欠我水泥款360元和借款300元,被告共欠我各项费用16240元。因多次索要未果,现起诉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我修建工资15580元、水泥款360元、借款300元,合计1624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9月经双方商定,由原告组织民工为被告修建住宅房屋一处,一切原料由被告提供,房屋修建完工后,双方于同年9月30日经结算,被告应付给原告修建款17000元,扣除其他费用1420元,尚欠原告修建工资15580元,被告出具了欠款凭据。另被告还欠原告水泥款360元,上述费用经多次索要,均遭推委。2003年3月15日原告再次向被告索要上述费用时,被告不但未给,其又向原告借现金300元。以上费用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于2003年12月24日起诉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其修建工资15580元、水泥款360元、借款300元,合计1624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所写结算单、欠条、借条和原告的陈述为凭。本院认为,被告任德出具的欠款凭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在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基础上形成的劳务雇佣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逾期未支付原告修建工资、水泥款、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逾期付款酿成纠纷,被告应付全部过错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修建工资、水泥款、借款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德给付原告杨国江修建房屋工资15580元、水泥款360元、借款300元,合计162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本案受理费649元,其他诉讼费812元,合计1461元。由被告任德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康 秀 琴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审判员段晓明审判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冯 多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