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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法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04-05-3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城北支行与陕西万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城北支行,陕西万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680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城北支行,住所地本市北关正街**号。法定代表人贺建强,经理。委托代理人施晓,该行员工。被申请人陕西万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57号水电招待所。法定代表人张玲君,经理。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城北支行与陕西万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城北支行于2004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陕西万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城北支行对其未受偿的500000元申请发放《债权赁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找见被执行人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赁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6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 评二〇〇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