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04-05-3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段武义与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塔分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武义,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塔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段武义,男,1953年5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塔分局。住所地:西安市电子二路东段15号。委托代理人张亚炜,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武义与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塔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武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