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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04-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史根利与被告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根利,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史根利,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被告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咸宁东路609号。法定代表人王传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根利与被告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根利于200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根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7元由原告史根利承担。代理审判员  詹晓晔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千鲜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