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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0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谭庆祥与被告甄元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820号原告谭某某,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东方航空集团西北公司职员。被告甄某某,女,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卫星测控中心星光厂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与200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铁 虹代理审判员  薛江明代理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千鲜维 关注公众号“”